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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
2006-04-27 11:18  文章来源:衡水市安平县商务之窗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




    一、申报范围
    在全县范围内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“环境影响报告”和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(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)管理制度。
    二、审批程序
    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后,由县环保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予审。
    1、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境保护部分,确定立项初步意见;
    2、审批《环境影响登记表》或者予审《环境影响报告表》;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(或设计任务书)有关环境保护内容;
    3、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(章)。
    4、对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;
    5、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(运转)申请报告。
    6、审查竣工验收报告,批复《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竣工验收表》。
    三、审批条件
    (一)立项阶段
    1、报送资料: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和立项批复文件。
    2、审批手续: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之日起,七日内办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》予审并上报市局审批。
    (二)可行性研究阶段
    1、报送资料:可行性研究报告(或合同章程)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书,项目座落地点平面图。
    2、审批手续:办理《环境影响报告表》予审并报上级审批。
    (三)初步设计阶段
    1、报送资料:初步设计
    2、审批手续:办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予审表》。
    (四)施工阶段
    1、报送资料: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提交开工申请报告。
    2、审批手续:办理“施工登记表”,工程不同阶段(土石方、打桩、机构、装修)的噪声源种类、数量和噪声强度 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做重大改变的,应在变更前15日内,履行变更手续。
    (五)试生产阶段
    1、报送资料: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提交试生产报告。
    2、审批手续:办理试生产批复。试生产期为三至六个月,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    (六)竣工验收阶段
    1、报送资料:建设单位试生产期满一个月内,提交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》(附环境监测数据)。
    2、审批手续:办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表》。
    
    四、审批时限
   
    县环保局自收到《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或《环境影响登记表》之日起7日内,分别作出予审或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。   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或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》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,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,其《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或者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。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或者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表》之日起10日内,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,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。
    县环保局自收到《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审批表》和《试生产申请报告》之日起3日内予以批复,收到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》之日起30日内,完成验收。
   五、审批权限
  (一)县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:
    1、市环保局委托审批的项目;
    2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;
     (二)县环保局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:
    1、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;
    2、市属审批以外的项目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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